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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U><FONT color=#0000ff>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FONT></U></P><U><FONT color=#0000ff> <P align=left></FONT></U><STRON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STRONG><BR><BR>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BR>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BR><BR>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BR><BR>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BR><BR>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BR><BR>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