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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尽管《通知》中已明确规定了实施共建共享的细则及目标、各运营商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但建设基站和铺设传输线路会直接影响运营商日后的业务开展,要使互为竞争对手的运营商开放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P> <P> 新华信咨询部总监晏晓川分析,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技术上是可以操作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三点困难。</P> <P> 一是需大量的协调工作。专设的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协调工作,有关问题会不断产生。比如运营商之间在旧址扩建可行性的判定、租用成本的计算、新建成本的摊分、同一区域内不同新址的选择、联合建设的相互协调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分歧。</P> <P> 二是需对共享共建的责权利进行分配。行政手段固然可以起到规范监督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一些责任利益不清现象,例如设施所属运营商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机房共享的安全性问题、基站管理问题、救难责任、基站维护责任、固定资产的损耗分摊等,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寻求解决路径。</P> <P> 三是完全共享的难度很大,运营商之间对于新基站控制权的争夺将很激烈。《通知》要求运营商对于所有基站设施和传输设备都进行共享,但在操作上存在难度,例如机房电源、室内分布系统等很难实现共享。另外,很多规定地点(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已同时存在多个运营商的基站,不少运营商的大楼也与这些基站形如近邻,要使运营商自愿放弃自家楼顶上建基站的机会而选择共享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运营商间对于某些区域已建或即将新建的基站实际控制权的争夺会更加激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