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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了解,其代理的股民诉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第一批索赔案件,早在2016年3月份就与海润光伏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杨怀进达成了诉讼和解,2016年9月份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又就未和解的案件下达了一审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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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近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了解,其代理的股民诉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第一批索赔案件,早在2016年3月份就与海润光伏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杨怀进达成了诉讼和解,2016年9月份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又就未和解的案件下达了一审胜诉判决,因此,本次开庭的案件胜诉获赔概率极大。 </P> <P>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二年,也即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因此,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海润光伏股票或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存在亏损的股民,在今年10月22日前仍可继续参与。 </P> <P> <STRONG>索赔1.4亿,九成股民或错过索赔机会 </STRONG></P> <P>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一、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P> <P> 该处罚公告发布后,即遭到数十股民上百万索赔,且之后不断有股民加入,索赔金额也不断增多,根据海润光伏201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润光伏共收到728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4,535.55 万元。 </P> <P> 据公开资料显示,海润光伏股民人数有12万之多,但目前起诉人数不足总人数的千分之七。刘华浩律师表示:虽然本案距离诉讼时效尚有将近11个月,但根据从以往类似案件,如佛山照明、三峡新材、紫鑫药业等股民索赔案件的情况来看,如股民再不转变索赔维权观念,积极参与索赔,本案预计仍将有超过9成以上的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会错过索赔机会。 </P> <P> 近年来证券民事索赔领域好消息不断,但总体参与索赔的人数比例仍然较低,比如2013年的佛山照明股民索赔案件索赔人数是近年来最多的,达到2700多人,但也不到佛山照明股民总人数的2%。 </P> <P> <STRONG>部分投资者账户盈利,不影响其索赔 </STRONG></P> <P> 刘华浩律师表示:部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未参与索赔,可能与投资者账户未出现亏损有关,本案中可能大部分符合索赔条件且账户盈利的投资者未参与索赔。 </P> <P> 据了解,本案由于案件情况特殊,部分投资者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3月5日之后,海润光伏股价上行期间内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但不会亏损,反而存在丰厚的盈利,依据法律规定,该部分为亏损的投资者依然可以索赔投资差额损失。 </P> <P> 刘华浩律师解释到,由于海润光伏在其违法行为期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海润光伏的误导性陈述证券索赔的损失计算仅计算至2015年的3月5日,2015年3月5日之后股价的涨跌与本次索赔没有任何关系。比如,一个投资者可能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以10元的价格买入20万股,其一直持有到2015年3月5日以后,并在海润光伏阶段性的高点,即2015年4月14日以14.4元的价格卖出,尽管此时该投资者账户盈利88万元,但仍不影响该投资者按其买入价与7.8元作差价进行索赔,可索赔金额高达44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 Webdings"><</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