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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公布及实施可以说是我国对应欧盟的RoHS指令颁布的,因此两者有着许多的共同点。例如、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都是一样的。<BR><BR> 另一方面,两者的差异点主要有以下六点,即:<BR>(1) 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而中国的《办法》可以直接实施法律效约。<BR>(2) 两者的制约对象均为电子信息产品,但是,欧盟的RoHS指令所限制的对象产品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也就是说欧盟的RoHS指令所约制的产品范围比中国的《办法》更宽、更多。<BR>(3) 中国的《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而欧盟的RoHS指令则针对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BR>(4) 中国的《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明确;而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已明确出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BR>(5) 中国的《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管理目录”,而制定“管理目录”需要“标准”支撑;与此相比,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BR>(6) 中国的《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而欧盟的RoHS指令则采用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自我声明”的方式。换言之,欧盟要求的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