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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盗窃通信电源案判处 购赃同样获重刑
新闻ID号:  14343 无标题图片
资讯类型:  行业要闻
所属类别:  通信电源; 电池/蓄电池
关 键 字:  盗窃通信电源/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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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2/18 10:14:48
更新时间:  2008/2/18 10:14:48
审核情况:  已审核开通[2008/2/18 1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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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ronvy
发 布 者:  电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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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陈某、马某、戴某均是在惠务工青年。2006年年底至2007年3月下旬,3人多次盗窃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设在博罗县境内的基站蓄电池。日前,博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马某、戴某有期徒刑5至7年不等;废品店老板,博罗籍男子黄某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6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陈某、马某、戴某伙同另一男子携带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3次窜至联通公司博罗蓝田基站,窃取基站内铝酸蓄电池24个(价值人民币1.84万元)。作案后,陈某、马某将其中的15个电池销赃给博罗县杨村某废品店,废品店老板黄某以人民币1700元购得赃物蓄电池15个。 2007年1月下旬和同年3月13日、3月30日,陈某、马某、戴某等人分别到联通公司在博罗境内的另外3座基站,窃取基站内铝酸蓄电池数十个及电池线一批。经统计,马某等人盗窃价值数额达7.41万元。

    日前,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陈某、马某、戴均犯盗窃罪、均处罚金3000元,分别有期徒刑5年、6年、7年;判决废品店老板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