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5人均系湟中县人,2007年6月至7月间,5人结伙分7次疯狂盗窃西宁周边地区的青海移动公司和青海联通公司的通讯基站塔架蓄电池组,价值达178800元,对青海移动公司和青海联通公司的正常通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2007年7月警方将5人抓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5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其犯罪行为属破坏性盗窃,社会危害性大,故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分别判处了5被告人14年到10年零6个月的刑罚,并分别处以17万元至5万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