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征集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二○○五--二○○六年度)质检专用仪器供应商,并进行准入资格审查。准入资格审查将本着优中选优、控制数量的原则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有资格参加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二○○五--二○○六年)质检专用仪器的采购。
2.中机国际招标公司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目录商品制造商或代理商,就目录商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商品目录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说明 附加资格条件
1.离心机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各种转速、容量的离心机
2.PCR仪 包括各种定性和定量PCR仪 定性PCR仪: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
3.X光机 包括各种型式的医用X光机
4.B超机 包括各种形式的彩色和黑白B超机 黑白B超机: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
5.酶标仪 包括各种酶标仪、酶联仪、免疫分析仪 普通酶标仪: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0台以上。
全自动酶免疫系统: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50台以上
6.生化分析仪 包括各种型式的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7.微生物鉴定仪 包括各种微生物鉴定仪、细菌鉴定仪等
8.紫外分光光度计 即UV
9.微波消化器
10.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汁、微波消化等萃取仪
11.水分、粗纤维、脂肪、氨基酸蛋白质测定仪
12.放射性探测仪 各种α、β、γ和X射线探测仪
13.X荧光光谱仪 功率大于1000W 代理商(中国境内)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即ICP
1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即AA或原子吸收光谱仪
16.气相/薄层色谱仪 即CC或层析仪
17.液相色谱仪 即HPLC
18.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即ICP—MS
19.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 即GC—MS
20.液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 即LC—MS
21. 气相色谱仪—质谱质谱联用仪
22 液相色谱仪—质谱质谱联用仪
4.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凡国外仪器设备,其制造商或代理商必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技术支持和条件。
国内仪器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
A: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表中第1—12项的制造商,为200万元;
B: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表中第13—22项的制造商,为500万元,
同时需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仪器设备制造经验。
申请人应符合第3条所列附加资格条件。
除了以上商品目录表中第13—22项商品以外,代理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200万元,并具有所代理仪器/设备的销售资质和制造厂的授权。
5.以上目录内各仪器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对每种商品分别提供完整、单独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仪器设备制造商如委托代理参加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向其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如仪器设备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参加资格预审,则设备制造商自动失去参加资格预审的资格。仪器设备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如授权多个代理商,则所有授权及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无效。
7.代理商针对同一种商品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商的产品。
8.有意向的申请人可从即日起(节假日除外)9:00至16:00在下述地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联系人:齐凯越电话:63348310)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50元)。
9.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迟应于2005年6月30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下述地址。
10. 未参加本次供应商资格准入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将不能参加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二○○五--二○○六年)质检专用仪器的招标采购。
11. 如遇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国家质检总局保留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调整的权利。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603房间
邮编:100055 电话:63348490 63348489
传真:63373561 联系人:陈娟、司卫东
2.中机国际招标公司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目录商品制造商或代理商,就目录商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商品目录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说明 附加资格条件
1.离心机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各种转速、容量的离心机
2.PCR仪 包括各种定性和定量PCR仪 定性PCR仪: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
3.X光机 包括各种型式的医用X光机
4.B超机 包括各种形式的彩色和黑白B超机 黑白B超机: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台以上。
5.酶标仪 包括各种酶标仪、酶联仪、免疫分析仪 普通酶标仪: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1000台以上。
全自动酶免疫系统:近三年在国内销售总量50台以上
6.生化分析仪 包括各种型式的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7.微生物鉴定仪 包括各种微生物鉴定仪、细菌鉴定仪等
8.紫外分光光度计 即UV
9.微波消化器
10.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汁、微波消化等萃取仪
11.水分、粗纤维、脂肪、氨基酸蛋白质测定仪
12.放射性探测仪 各种α、β、γ和X射线探测仪
13.X荧光光谱仪 功率大于1000W 代理商(中国境内)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即ICP
1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即AA或原子吸收光谱仪
16.气相/薄层色谱仪 即CC或层析仪
17.液相色谱仪 即HPLC
18.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即ICP—MS
19.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 即GC—MS
20.液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 即LC—MS
21. 气相色谱仪—质谱质谱联用仪
22 液相色谱仪—质谱质谱联用仪
4.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凡国外仪器设备,其制造商或代理商必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技术支持和条件。
国内仪器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
A: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表中第1—12项的制造商,为200万元;
B:所投商品属商品目录表中第13—22项的制造商,为500万元,
同时需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仪器设备制造经验。
申请人应符合第3条所列附加资格条件。
除了以上商品目录表中第13—22项商品以外,代理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200万元,并具有所代理仪器/设备的销售资质和制造厂的授权。
5.以上目录内各仪器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对每种商品分别提供完整、单独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仪器设备制造商如委托代理参加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向其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如仪器设备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参加资格预审,则设备制造商自动失去参加资格预审的资格。仪器设备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如授权多个代理商,则所有授权及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无效。
7.代理商针对同一种商品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商的产品。
8.有意向的申请人可从即日起(节假日除外)9:00至16:00在下述地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联系人:齐凯越电话:63348310)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50元)。
9.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迟应于2005年6月30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下述地址。
10. 未参加本次供应商资格准入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将不能参加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二○○五--二○○六年)质检专用仪器的招标采购。
11. 如遇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国家质检总局保留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调整的权利。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603房间
邮编:100055 电话:63348490 63348489
传真:63373561 联系人:陈娟、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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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国家质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下质检专
http:www.cps800.com/news/2005-6/200561793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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