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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2008/4/28 10:53:30   深圳市皮特电子有限公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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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

第三章 设计选型…………………………………………………………………………………………… 2

第四章 设备监造…………………………………………………………………………………………… 2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3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3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标准……………………………………………………………………… 4

第八章 技改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5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5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6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7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7

附录A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8

附录:编制说明........................................................................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六条 以下为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 《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第十七条  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八条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后质量无法验证的项目和重要的工艺环节应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应对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单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测试。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内容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条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第二十六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直流电源设备进行定级,其完好率应达到100%,一级率设备应在80%以上。对于三级设备,应立即制定升级措施并积极落实;对于二级设备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一)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二)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三)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四)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五)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35%电的蓄电池组。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第三十七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第三十八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0.1 C10A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9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第四十条 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章 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督内容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改造性检修时,其技术监督应遵守本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对改造内容、改造效果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改项目涉及设备更换时,新购设备的设计选型、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等过程监督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改引起的设备或系统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第四十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分析评估应结合设备制造和运行年限、运行检测数据、负荷情况、缺陷和故障等异常运行信息、检修资料以及同类设备运行经验等信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1 蓄电池短路、开路;

2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3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24h内消除:

1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2 交流电源中断;

3 监控器工作失灵;

4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5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90天内消除:

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2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格式见附录A),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由于设备选型或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三)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跟踪、分析、管理不到位,同类缺陷反复出现或违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缺陷长时间得不到消除。

(四)运行中存在三级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五)由于技术监督失误造成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事故。

第五十一条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 运行班站和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工程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专业管理、预防事故措施落实等工作均应纳入各发供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附录A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及编号

 

告 警 内 容

 

 

改 正 要 求

 

处 理 结 果

 

提出单位

 

会签

 

签发

 

附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整体内容上,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设计、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现场验收、运行和检修以及设备的缺陷管理、性能检测、状态评估、分析、告警和整改的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定的编制过程中,曾走访和调研了部分设备制造厂家、运行单位、专业归口管理单位、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了一些电力企业的现行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本规定只提出了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的一般原则性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设备种类和管理方式制订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措施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但并不仅限于此。本规定编写的基本出发点是尽量全面引述有关标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标准的工作。但由于涉及标准范围较广,实际使用中难免仍需查阅有关标准内容。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直流电源装置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是技术监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流电源装置设计与选型的正确性关系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不仅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必要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方案优化比较,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设计和选型审查。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防止由于接线或运行方式不合理影直流系统及其他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其设备的面板、元件布置还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本条强调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而且其型式试验的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本条强调一是直流电源系统新设备挂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二是除已办理手续的入网试运行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选用、不得入网运行。三是对于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如果其性能不可靠、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也不得选用。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可监造的项目较少,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其运行可靠性主要由制造厂的质量来保证。因此,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直流电源设备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的方式,较少参加设备监造。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设备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监造或验收,尤其对一些在现场不易检测的装置性能项目,应参加出厂功能调试见证并签字验收。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约定。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设备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的质量对运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不合格的元器件会影响设备整体性能,频繁的故障既降低了设备影响可靠性和可用率,又增加了生产厂家现场服务成本,影响企业产品信誉,也增加了运行单位的负担。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如果进行设备监造,该项也应作为监造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一般情况下,现场不具备进行直流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动作特性试验,但无论是熔断器的安秒特性还是空气断路器的动作特性对于直流回路保护的级差配合都很重要,生产厂家在使用前经过校核或试验,并随产品提供其动作特性资料或级差配合校核资料。

第十八条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出厂试验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需要增加或特殊的试验项目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合同中未明确,但确有必要的增加项目,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无正当理由时,一般制造厂应满足需方的要求。所有试验项目和结果均应提供有效试验报告。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蓄电池组的初充电质量对蓄电池组的使用寿命有重要影响。蓄电池组在出厂时,一般处于安全充电状态,未被完全活化,投产前应对蓄电池组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进行比较,保证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状态。

由于蓄电池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技术上要求严格,如果现场需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生产厂家也有义务指导好该项工作。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直流电源系统各级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的选择必须保证级差配合合理,防止越级跳闸。

不同厂家的产品混用,由于动作特性的分散性,有可能失去动作选择性。所以,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

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随电流的大小变化,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这样,级差配合更加困难。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

对蓄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是恢复蓄电池容量的主要手段,应根据蓄电池运行情况适时进行。

核对性充放电的目的是检查蓄电池在浮充电过程中的容量保持值,应该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蓄电池极板开路故障虽几率较低,但危害很大,已有此类故障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测量单体蓄电池,一般可以发现该类故障,因此这里强调:除了要测量蓄电池组的整组电压外,还必须定期测量蓄电池的单体电压。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曾被俗称为“免维护”蓄电池,给运行维护人员造成一种不正确的认识,以为该蓄电池在使用中不需要维护,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多为消缺、定期检测、充放电或部分设备更换工作,一般都是在运行设备或回路作业,必须充分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制订符合该项检修工作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在作业过程之中。要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纹波系数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因此,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是检修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本条依据 DL/T724 6.3.3条的内容,并参考了一些企业的规定和经验。

第三十七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本条根据 DL/T724 6.1.3条内容制定。

第三十八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目前可用于浮充电的便携式充放电装置较多,且使用效果较好,此方法已被许多企业采用。

第三十八条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0.1 C10A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9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本条根据 DL/T724 第6.1.3条内容制定,并参考了一些企业的规定和经验。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本条为 DL/T724 第6.1.5条内容。

 

第八章 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督内容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直流电源系统的状态评估是该专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状态评估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可靠,其评估结果应成为直流电源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立项的依据,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改造性检修时,其技术监督应遵守本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对改造内容、改造效果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改项目涉及设备更换时,新购设备的设计选型、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等过程监督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执行。

技改项目的监督要求要视技改的性质而定,如为设备更换,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项目执行;如为改造性检修或执行预防事故措施要求时,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检修项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改引起的设备或系统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

无论检修或技改引起的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保证资料与实际相符。技改项目的监督要求要视技改的性质而定,如为设备更换,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项目执行(第三、四、五章要求);如为改造性检修或执行预防事故措施要求时,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检修项目执行(第七章要求)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建立健全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制度,明确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程序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方法,是加强该专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当予以重视。 报送专业报表、总结也是规范直流专业网活动、交流信息和持续改进、提高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八条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应重视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某些缺陷或故障往往预示着同类设备存在共性问题,为预防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应对带有共性、易发的故障和缺陷,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对策。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1 蓄电池短路、开路;

2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3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24h内消除:

1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2 交流电源中断;

3 监控器工作失灵;

4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5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90天内消除:

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2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本条要求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同时为了针对不同的告警采取相应的对策,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进行了分级。

第五十一条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告警目的在于快速整改,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答复,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 运行班站和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是技术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档案内容仅是最基本的要求,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补充更加详细的内容。

直流电源系统本应建立多种记录,但为了符合《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此只规定了要建立“蓄电池测量记录”,其填写内容为运行检测和蓄电池充放电参数。直流电源系统的缺陷,巡视和检修内容应分别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巡视记录” 和“设备检修记录”中。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工程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专业管理、预防事故措施落实等工作均应纳入各发供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根据对直流电源系统有关问题组织调研结果,普遍反映出专业检查、评比和考核对促进直流专业管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活动开展较好的地区,其专业管理也明显较好。因此,对直流电源系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应加强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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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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